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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商场刺死女子 疑犯投江自尽是否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速看料

2023-02-15 17:03:51来源:刘京梅律师

2月14日,广西南宁,某商场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据商场监控视频显示,中午11点29分,一男子在商场的手扶电梯上与一名女子发生冲突,随后该男子持刀不停捅刺女子的身体。手扶电梯运行至三楼后,男子又将已经倒地不起的女子拖拽至电梯旁后,继续持刀捅刺了女子十几下,随后携带作案刀具乘坐下行手扶电梯逃离现场。

据知情人士透露,受害人为女性,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女子疑有感情纠葛。


(资料图片)

根据最新的警情通报, 被害女子傅某34岁,经现场医护救治已无生命体征。犯罪嫌疑人刘某35岁,在逃跑过程中已投江自尽,目前正在进行搜捕打捞,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侦办中。

1、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是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客观行为上,是冲着受害人的要害部位进行猛烈击打,比如心脏等部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是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从商场的网传视频来看,男子先是在手扶电梯上连续捅刺女子,致使女子倒地不起;但是,男子仍未罢手,随后又对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女子继续捅刺了十几刀,导致女子当场死亡。

本案中,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清晰的辨识能力。在进入商场前,刘某就已经有预谋的提前准备好了作案工具,在客观行为上,刘某刀刀猛刺被害女子的胸部等要害部位;其主观上,明显具有置受害女子于死地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也最终导致了受害女子的死亡。刘某的作案手段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其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果男方已经溺亡,本案会如何处理?还会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吗?

经过搜捕打捞,如果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投江自杀身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尚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正在追究尚未结案的,终结追诉程序。因此,如果刘某跳河后死亡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就会终结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没有刑事责任不代表就没有责任了。从民事角度来看,如果刘某个人留有遗产,那么,就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受害女子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女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将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在继承刘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标签: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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